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有关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农村、海洋和牲畜屠宰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改革与发展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参与制定相关涉农政策;拟订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综合管理全区“三农”工作,统筹协调城乡一体化发展;研究提出统筹城乡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政策建议,拟订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新农村建设项目的管理;参与指导山区镇经济建设有关工作。
三、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经营权流转、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农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指导有关学会和协会工作。
四、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生猪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指导设施农业的发展,指导实施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方向和有关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研究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拟订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配合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五、拟订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提出农业产业保护、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和农产品进出口的政策建议,参与拟订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负责农业龙头企业相关工作。
六、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责任。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依法管理农业标准化工作,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依法组织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农业生产资料的监督管理。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草种、种畜禽、水产种苗、兽药、动物防疫条件、生鲜乳收购环节的许可及监督管理,负责肥料、农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负责渔船、渔机、渔网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开展兽医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负责农业机械安全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八、负责重大动物疫病和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与防控。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动植物防疫检疫政策,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组织重大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监测、普查,依法负责农作物种子(种苗)检疫的有关工作;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的管理。
九、综合管理、协调和指导海洋开发利用和保护,负责海洋资源环境调查、监测、评价和报告相关信息,承担海洋环境保护和修复的责任;指导和组织海洋监察、渔政管理、渔港监督和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的工作,管理区海洋与渔业执法队伍。
十、承担农业救灾复产工作,监测、报告农业灾情,组织协调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组织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负责农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十一、制定农业科技、农技推广的规划和有关政策,指导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业科研、成果转化、科技示范和技术推广,组织引进农业优良品种与先进技术,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组织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十三、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宜农滩涂、宜农湿地和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主管的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组织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牵头拟订农田基本建设规划,指导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
十四、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业面源、养殖业类(含水产养殖)和渔业船舶水污染防治有关工作,指导、协调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工作,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发展,参与指导观光农业、乡村旅游发展工作,依法管理外来物种。
十五、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会同有关部门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情况,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综合分析和反映“三农”工作动态,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体系建设和农业信息服务;承办农业涉外事务,指导农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六、负责辖区内牲畜屠宰监管工作。
十七、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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